《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賦予高收入者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國家稅務總局據此制定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不論其所得日常是否足額繳納了稅款,都負有年度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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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在此溫馨提示,3月31日之前記得自行申報和納稅哦!
什么是自行納稅申報?
個稅自行納稅申報是指以下兩種情形:
1、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后,根據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額,計算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額,并在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內報送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終了后,根據全年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額、應納稅額、已納稅額、應補退稅額,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報送稅務機關、辦理相應事項,按照《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第二條的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自行進行申報。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應在什么時候以什么方式自行申報呢?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也就是說,每年的公歷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的任何一天,納稅人均可辦理納稅申報。申報方式有2種方式:自然人網上申報、辦稅大廳申報。
哪些人需要做自行申報?
凡在中國境內負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具有以下五種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平常已足額繳稅還要在報嗎?
必須的!因為按照稅法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所得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無論其平常取得各項所得時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或者是否已向稅務機關進行了自行申報,年度終了后,均應當按照《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但平時取得各項所得時已經足額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不會重復征稅的。
溫馨提示
由于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項稅制下的綜合申報辦法,只要個人平常取得收入時已經足額扣繳或繳納了稅款,其年終再辦理納稅申報時,只需要按照規定報送《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以下簡稱《個稅申報表》)和身份證復印件等,不需要再多繳納稅款。
2 年所得12萬元以上各項所得項目中,
工資、薪金所得的口徑是怎么樣?
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減除費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額計算。也就是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各種所得(單位所發的工資單內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以及“三費一金”以后的余額。在計算年所得時,如果工資、薪金收入中含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付的“三費一金”等扣除項目,則在計算年所得時應將其減除;如果工資、薪金收入中不含這部分收入,則不用再減除。
3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
如果未在納稅申報期內辦理年度納稅申報,
要負法律責任嗎?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如果沒有在納稅申報期內辦理納稅申報,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如果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即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因此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果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對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薩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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