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最好的時代,這是一個最壞的時代。這個時代中,人才搶奪戰已經愈演愈烈,誰能在這場無硝煙戰場中獲勝,誰就擁有了更大的話語權。技術保護、人才爭奪,由此引發的競業限制、商業秘密保護等與人才相關的爭議也集中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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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象一
“辭職后保證不在同城開店,否則賠30萬”承諾書是否是競業限制?
現象二
網絡女主播跳槽, 直播平臺拒支付工資被訴至法院
現象三
某互聯網企業一年的人數突然擴大幾倍企業在實踐過程當中應該如何把控哪些人員需要簽競業限制協議,如何去設定保密級別?
勞動法領域傳統的思維是保護勞動者,但是現在越來越多的核心員工、高管等在勞動關系中實際是強者,他們可以拿著商業秘密及相關資料去創業或跳到競爭對手公司,反過頭來跟原公司競爭。有的是主動跳槽,有的是對方公司的商業挖角行為。第二是員工離職創業。核心員工跳槽或者離職創業會導致諸多的競業限制糾紛,還有很多商業秘密和不競爭糾紛。
為防止職工“跳槽”或另立門戶,企業會有意識地與職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要求職工遵守競業限制義務。如何簽訂一份有效的競業限制協議呢?
什么是競業限制?
所謂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簽訂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自營、為他人經營與用人單位相同、相關業務或到經營同類、相關業務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簡而言之,競業限制即特定人在特定時間、特定地域、特定行業內不得從事特定行為。
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的對象范圍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而不是普通員工或職工,更不是全體員工,即競業限制協議的對象必須是掌握、了解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這也區別于保密協議的簽訂對象,因為保密協議的簽訂對象可以是所有的員工,包括知道商業秘密的特定或不特定的員工。
所以,競業限制協議的適用對象一般包括下列人員:
一是企業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這類人往往被競爭企業特別關注,因為他們掌握著企業的核心商業秘密;
二是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因為工作需要,他們可能了解重要的商業秘密或保密信息,雖然了解的可能不全面,但也不排除泄露秘密的危險性;
三是高級營銷人員,這些人往往直接掌握著大量的客戶資源和大量的生產經營秘密,也是競爭企業關注的重點;
四是財務管理人員,這類人員常常被企業忽視,事實上企業財務狀況包含有大量保密信息;
五是其他人員,如辦公室主任、部門經理、檔案管理人員、掌握企業內各種調研數據的信息人員等。
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范圍是什么?
具體的限制應當根據企業的經營范圍確定,具體有兩個方面:
一方面是地域范圍的限制,如果企業的經營活動在國內的縣或者縣級市區域內,那么它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區域就不能無限擴大到全國以至全球。就像上文中提到的,“辭職后保證不在同城開店”,不能描述“辭職后不在全國開店”,這樣對創業者顯失公平。
另一方面是行業范圍的限制,企業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后,限制或禁止員工新任職的企業與原企業必須是同類且具有競爭和重要利害關系的企業。只生產同類產品而沒有競爭和重要利害關系的企業不能形成競業限制的前提條件。如果兩個生產同一種產品的企業,一個企業的產品只能在國內銷售,另一個企業的產品只能銷往國外,國內不得銷售。此種情況可以認定兩個企業不存在競業關系。
簽訂競業協議實際操作tips:
1、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同時與相應人員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不建議等到員工離職時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增加協議簽訂的難度。
2、企業可以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與相應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并且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支付其競業限制補償金,不建議企業在員工離職時一次性支付補償金,以免提前結束競業限制協議時增加糾紛。
3、企業可以與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員工進行脫密期約定。脫密期是指對于有離職意向的員工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前一段時間里,雙方協商約定將這些員工調離原崗位,以確保員工不再獲得新的商業秘密。
4、鑒于科技與信息的高速發展,很多技術并不需要2年的保護期限。如企業認為負有競業限制義務人的競業限制對企業已沒有價值,應及時以明確的方式告知相對人無需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降低企業成本。
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企業保密意識的增強,競業限制條款被頻繁使用,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應予以重視,更好得維護自身的權益!